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重更(三)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重更(三)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重更(三)字第五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九十四年三月十二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三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唐光義法官林清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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