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親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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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親字第一八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等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B法官簡賢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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