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小字第590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投小字第5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周侑增
被   告  張佑齊   原住南投縣○○鄉○○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貳仟捌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
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均應向本院繳足上
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洪聖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