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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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壹玖肆公克)及吸食工具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或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二一九四公克〕,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扣按之吸食工具一組,亦殘留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核安非他命為違禁物,而吸食工具一組,為專供被告施用毒品之器具,且亦殘留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秋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玲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