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六號
原告乙○○住宜蘭
丙○○住宜蘭甲○○住宜蘭丁○○住宜蘭被告戊○○住雲林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十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辜漢忠法官鄭貽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