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親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親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親字第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 律師被告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湘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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