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甲○○住基被告乙○○○住南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又因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對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損害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亦有明白規定。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甲○○對被告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 爰依 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齊潔法官王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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