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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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О一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三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辜漢忠法官鄭貽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