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ОО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十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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