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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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五號
具保人甲○○住臺中被告乙○○男三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交付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免予羈押,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獲,有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等附卷可稽,堪認被告確已逃亡,自應依法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蔡佳玲法官劉桂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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