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114號聲請人 杜麗琴
杜麗珠 杜佩玲 杜天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聲請人杜麗琴未於聲請狀上簽章,無從認定拋棄繼承之真意,如聲請人杜麗琴確欲拋棄被繼承人 杜振福 之繼承權,應補正聲請狀上之簽章(印章形式應與提出之印鑑證明相符)。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