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永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永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永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0年1月26日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永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8月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現在監執行中,刑期終結日期為民國100年8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7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6月1日,受刑人並於100年1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100年1月26日法矯司字第100000228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張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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