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1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1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附表:97年度除字第1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東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南碱│78-NX-0000000-0││1│500││││業股份有限公司)││││││├──┼───────────────┼──────────────┼────┼───┼────┼───┤│002│東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南碱│80-NX-0000000-0││1│50││││業股份有限公司)││││││├──┼───────────────┼──────────────┼────┼───┼────┼───┤│003│東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南碱│81-NX-0000000-0││1│55││││業股份有限公司)││││││├──┼───────────────┼──────────────┼────┼───┼────┼───┤│004│東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南碱│82-NX-0000000-0││1│71││││業股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