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41號聲請人 丁宋月 即債務人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62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經查:
(一)債務人確有薪資等固定收入,自陳任職於台北縣三重市公所擔任公園清潔工,預估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平均薪資收入新台幣(下同)17,409元,依據債務人提出之薪資轉帳存摺在卷足憑。且依債務人所提出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可知,債務人屬於中度聽力障礙人士,求職客觀上受較多限制及困難,衡諸前揭情形,本院認為債務人預估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為17,409元,應屬合理可信。
(二)債務人於99年1月20日具狀陳報更生方案(如附件一所示),其條件為每月為一期,分72期(即六年),每期支付4,000元,合計清償新台幣288,000元,清償比例21.92%(更生債權為1,314,008元)。本院於99年1月20日函各債權人進行書面可決,同意者之債權總額及債權人數均未超過半數,未能可決。惟檢視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債務人陳明其配偶目前罹有重度憂鬱症致無法就業,有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分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在卷足憑。且憂鬱症確有可能影響職場之工作能力,況債務人配偶係屬重度憂鬱症,應可信債務人配偶客觀上確有無法或難以從事工作之情形。債務人另有一名成年子女及一名未成年子女,長女雖已成年惟仍在就學中,有工讀收入每月約7,000元,惟應僅足供自己生活所需;次女目前滿13歲,尚在就學中,為受扶養之人口。債務人另領有身心障礙津貼每月4,000元、房租津貼4,000元等共計每月8,000元之政府補助收入。因此若認長女可經濟獨立,而不計其收入及支出,債務人之家庭可支配所得約25,409元(17409+4000+4000),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支出每月4,000元,僅餘21,409元,分配與家庭中三名成員(債務人、債務人配偶及次女),每人必要生活費用為7,136元,已遠低於內政部公佈台北縣「最低生活費用標準」每月10,792元。縱將來長女全職工作,可分擔扶養債務人配偶之費用,債務人之家庭成員仍是屬處於相當低生活水平之弱勢經濟家庭。且按「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訂定係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而訂定,其目的在於照顧低收入家庭,因此各類社會福利補助門檻多引用此一標準訂定。因此檢視債務人之每月個人支出既已控制在此一標準之下,足證明債務人已竭其能力降低支出而提高還款金額。且更生方案之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若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逾六年者,應表明無法於六年內清償之特別情事,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係以六年為期,且亦未表明特別情事以供本院審酌,又所謂特別情事,參照消債條例第53條之立法理由,係指為兼顧債務人之清償能力,避免更生方案訂定之最終清償期過短,致債務人每期應給付之金額過高而無力履行,始規定有延長之必要。是故本條款之目的乃在將原為六年之清償額,由債務人自於其所提更生方案平均分攤於八年償還,非謂增加兩年之給付額,更非法院有權命將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強制延長為八年。而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雖僅21.92%,惟按更生乃以債務人之最大能力為清償,期能走出龐大債務壓力,再啟人生,僅以清償比例過低而指更生方案不公允,與本條例意旨不符。是檢視債務人之收支後,既足認債務人業已竭其能力降低支出而盡最大清償能力,其更生方案即屬合理、公允。
(三)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且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本更生方案應屬合理、公允、適當而且可行。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4,000元││。││2.每期在當月25日前轉匯各債權人之帳戶,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權總金額:1,314,008元││4.總清償金額:288,000元││5.總清償比例:21.92﹪│├─────────────────────────────────────┤│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總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第1-71期)│(第72期)│├──┼────────┼─────┼─────┼──────┼──────┤│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58,209│12,758│177│191│││股份有限公司│││││├──┼────────┼─────┼─────┼──────┼──────┤│2│聯邦商業銀行股份│59,769│13,100│182│178│││有限公司│││││├──┼────────┼─────┼─────┼──────┼──────┤│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63,656│13,952│194│178│││股份有限公司│││││├──┼────────┼─────┼─────┼──────┼──────┤│4│萬泰商業銀行股份│323,818│70,973│986│967│││有限公司│││││├──┼────────┼─────┼─────┼──────┼──────┤│5│華南商業銀行股份│28,806│6,314│88│66│││有限公司│││││├──┼────────┼─────┼─────┼──────┼──────┤│6│臺灣新光商業銀行│53,557│11,738│163│165│││股份有限公司│││││├──┼────────┼─────┼─────┼──────┼──────┤│7│板信商業銀行股份│34,566│7,576│105│121│││有限公司│││││├──┼────────┼─────┼─────┼──────┼──────┤│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7,328│21,332│296│316│││股份有限公司│││││├──┼────────┼─────┼─────┼──────┼──────┤│9│大眾商業銀行股份│128,937│28,260│392│428│││有限公司│││││├──┼────────┼─────┼─────┼──────┼──────┤│10│香港商香港上海匯│59,270│12,991│180│211│││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45,976│10,077│140│137│││有限公司│││││├──┼────────┼─────┼─────┼──────┼──────┤│1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2,432│22,451│312│299│││股份有限公司│││││├──┼────────┼─────┼─────┼──────┼──────┤│13│永豐商業銀行股份│60,971│13,363│186│157│││有限公司│││││├──┼────────┼─────┼─────┼──────┼──────┤│1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4,678│25,135│349│356│││股份有限公司│││││├──┼────────┼─────┼─────┼──────┼──────┤│15│台灣中小企業銀行│82,035│17,980│250│230│││股份有限公司│││││├──┼────────┼─────┼─────┼──────┼──────┤││合計│1,314,008│288,000│4,000│4,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總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第1-71期)*71+每期分配金額(第72期)。││三、每期分配金額係依據債權比例計算。││四、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五、債務人應按期將每期應繳納之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