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度上易字第21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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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上易字第2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二八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佔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徐財福法官宋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余素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