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395號
原   告  蔡昀軒
法定代理人  張瑜涵
       蔡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王文中林詩慧林弘文林歆霏間 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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