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448號
原   告  王麗慧
被   告  洪鴛鴦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有所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查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三重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1紙在卷可據,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杰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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