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3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鄧仁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2
月23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鄧仁星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玩具手槍壹把及彈匣壹個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鄧仁星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8年2月3日22時55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口與民生西路口。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手槍1把及彈匣1個,
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核被移送人上開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
之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之規定。扣案之玩具手槍1把及彈匣1個,均為被移送人所有
,且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