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小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竹東小字第6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張嘉誠
被   告  黃能增黃明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9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壹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玖佰壹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周育瑜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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