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秩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壢秩字第302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被移送人   莊富賢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10月5日平警分刑字第109003236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莊富賢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玩具槍壹把(槍枝編號:Z000000000)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莊富賢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9月22日23時5分許。
(二)地點:桃園市○鎮區○○路○○○巷○○號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把,並當街手
持行走路於馬路上,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槍枝初步檢視照片。
(四)進口報單影本1紙。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
,無正當理由持有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把,為被移送人於警
詢時所自承,本院審酌扣案之玩具槍類似真槍,有扣案槍枝
照片在卷可參,且被移送人自陳其持槍行走於馬路,當有危
害社會安全之虞。故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65條第3款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
危害安全之虞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
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行為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情狀,
裁罰如主文所示。又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槍枝編號
:Z000000000),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65條第3款所用之物,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
3項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
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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