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勞簡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勞簡字第29號
原   告  鄭詔文
       游光晟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蔡其龍 律師(法扶律師)
           送達代收人  沈宜柔
           住臺中市○區○○街○○號
被   告  林辰澄裕永勝機械實業社
           住臺南市○○區○○路○○○號1樓
訴訟代理人  蕭縈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鄭詔文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捌仟貳佰參拾貳元至原告鄭詔文之勞工退休金
專戶。
被告應給付原告游光晟新臺幣捌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柒仟零捌元至原告游光晟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一、原告鄭詔文負擔百分之三十
七、原告游光晟負擔百分之三十二。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貳萬貳仟
陸佰柒拾貳元為原告鄭詔文預供擔保、以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肆
拾玖元為原告游光晟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
定,亦為簡易訴訟程序所適用。查原告起訴時原第3、4項訴
之聲明為: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下同)1萬272元至原告鄭詔
文於勞工保險局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帳戶;被告應提繳8,87
4元至原告游光晟於勞工保險局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帳戶。
嗣於民國109年9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將上開聲明提繳金
額分別變更為8,232元(原告鄭詔文部分)、7,008元(原告
游光晟部分(本院卷第103頁背面),經核係屬減縮應受判
決之事項,符合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均自107年12月6日起受雇於被告,並約定每月薪資(應
指底薪之意)原告 鄭紹文 為3萬6,000元、全勤獎金2,000元
、職務加給4,000元,合計4萬2,000元,另原告游光晟為2萬
8,000元、全勤獎金2,000元,合計3萬元,均不包含加班費
、獎金及津貼。然被告僅每月給付原告鄭紹文薪資3萬2,000
元、原告游光晟薪資2萬4,400元,與兩造約定之薪資不同,
原告一再向被告請求,被告均置之不理,遂於108年8月20日
終止勞動契約。爰依兩造間之僱傭契約、勞工退休金條例(
下稱勞退條例)第31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加班費差
額,及退休金差額如下:
1.薪資差額部分:
因被告每月僅給付原告鄭詔文薪資3萬2,000元、原告游光晟
薪資2萬4,400元,致原告鄭詔文每月短少4,000元、原告游
光晟每月短少3,600元,爰請求自107年12月6日起至108年8
月20日止,共計9個月之薪資差額,即3萬6,000元(原告鄭
詔文)、3萬2,400元(原告游光晟)。
2.加班費差額部分:
被告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計算,致加班費
有短少之情事,被告應將自107年12月至108年7月止之加班
費差額給付原告鄭詔文2萬4,135元、原告游光晟1萬6,588元

3.退休金差額部分:
原告鄭詔文107年12月至108年7月之薪資級距,107年12月為
3萬8,200元、108年1月、2月為6萬800元、3月為6萬3,800元
、4月、5月為5萬5,400元、6月為5萬3,000元、7月為5萬5,4
00元;原告游光晟薪資級距,107年12月為2萬8,800元、108
年1月為4萬8,200元、2月為4萬3,900元、3月為4萬8,200元
、4月為4萬3,900元、5月為4萬2,000元、6月為3萬4,800元
,惟被告於上開期間僅以3萬8,200元(原告鄭詔文)、2萬
6,400元(原告游光晟)之薪資級距提撥原告之退休金,二
者有所差額,是被告應補提撥8,232元至原告鄭詔文之勞工
退休金專戶,應補提撥7,008元至原告游光晟之勞工退休金
專戶。
㈡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鄭詔文6萬1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給付原告游光晟4萬8,9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被告應提繳8,232元至原告鄭詔文於勞工保險局所設立之勞
工退休金帳戶。
4.被告應提繳7,008元至原告游光晟於勞工保險局所設立之勞
工退休金帳戶。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與原告鄭詔文合意之每月薪資為3萬2,000元(包含底薪
、競業獎金、伙食津貼),全勤獎金2,000元,加班費另計
,如上班時間為夜班,則每日額外給予夜班津貼400元/日;
另與原告游光晟合意之每月薪資為2萬4,400元(包含底薪、
競業獎金、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加班費另計,如上班時
間為夜班,則每日額外給予夜班津貼。原告對於上述薪資均
同意後,自107年12月6日起開始任職,除原告鄭詔文於108
年1月發放薪資有反映薪資短少2,000元外,原告2人於任職
期間對己身之薪資結構均無反映有與約定薪資不符之情形。
另原告於108年8月20日提出離職申請書時,就薪資應付數額
已確認清楚,更在離職申請書約定事項第2點「離職人同意
自離職生效日起終止雙方勞僱關係、相關權利義務亦隨同消
滅,並拋棄所有公司之請求與訴訟權利,不得再向公司作任
何請求或為不利公司之任何行為」自行註記「第二點於108.
9.10生效」,避免被告未給付108年8月份薪資,足證原告明
確知悉被告並無短付薪資之情形,原告仍請求薪資差額,顯
無理由。
㈡原告領取之夜班津貼係被告體恤夜班員工辛勞而予以補貼,
不具勞務對價性,係被告單方恩惠性給與;另加班獎金係當
月加班時數有超過46小時,才會另外給與加班獎金3,000元
管理獎金則係原告鄭詔文負責做所有員工出勤紀錄,額外給
付4,000元獎金,與原告鄭詔文的工作沒有任何對價關係,
均不列入加班費計算之基準,故被告以上開薪資結構,再依
照原告之加班時數,計算原告之加班費,並無短付加班費之
情事。
㈢原告離職後即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檢舉被告
有低報勞、健保情事,被告亦依照勞保局調查結果更正投保
金額並補提差額,其中被告就原告鄭詔文部分提繳金額為每
月2,292元,經換算後投保級距為3萬8,200元;原告游光晟
部分提繳金額為每月1,584元,投保級距為2萬6,400元,均
符合兩造約定之每月薪資,原告主張退休金差額與勞保局調
查結果明顯不同,是其請求被告提撥退休金差額部分,亦無
理由。
㈣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2人均自107年12月6日受雇於被告,並於108年8月20
日離職,受僱期間之加班時數,除108年3月份被告有所爭執
外,其他月份之加班時數,依原告提出之薪資明細所示,其
中107年12月至108年7月之加班費,被告已給付原告鄭詔文8
萬6,341元【計算式:1,183元+1萬6,098元+1萬27元+1萬643
元+9,257元+1萬3,027元+1萬1,828元+1萬4,278元=8萬6,34
1元】、給付原告游光晟6萬2,959元【計算式:3,292元+1萬
2,459元+7,791元+7,474元+7,256元+9,918元+6,760元+8,0
09元=6萬2,959元】。另被告自107年12月至108年7月期間
,以原告鄭詔文3萬8,200元薪資級距,按月提繳2,292元退
休金至勞工退休金專戶內,合計1萬8,336元;原告游光晟以
2萬6,400元薪資級距,按月提繳1,584元退休金至勞工退休
金專戶,合計1萬2,672元等情,有勞保險局109年6月18日保
會五字第10910123990號函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表、
薪資明細、工資清冊及離職申請書附卷可證(本院卷第14至
16頁、第28至43頁、第74至82頁、第83至84頁),且為兩造
所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原告主張被告每月僅給付月薪3萬2,000元(原告鄭詔文)、
2萬4,400元(原告游光晟),與約定之薪資(應指底薪)不
符,且加班費之計算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核計,
致有短少之情事,亦未按原告之薪資級距提撥退休金等節,
俱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是本件訴訟之爭點厥
為:1.兩造約定之薪資為若干?原告主張被告給付之金額與
約定之薪資有所差距,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差額,有無理由?
2.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每月加班費差額,有無理由?3.原告請
求被告提撥足額之退休金至勞工退休金專戶,有無理由?經
查:
1.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每月薪資差額部分:
⑴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動
基準法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2項規定甚明。次按當事人主
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
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又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
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
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
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
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37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兩
造約定之薪資,除加班費、各項獎金及津貼外,原告鄭詔文
每月薪資(應指底薪)應為3萬6,000元,原告游光晟每月薪
資(應指底薪)應為2萬8,000元,被告僅給付部分薪資,應
負薪資差額給付責任等情,既為被告所否認,並以月薪係以
底薪、競業獎金、伙食津貼之總額即原告鄭詔文部分為3萬2
,000元、原告游光晟部分為2萬4,400元一語置辯,則依上開
所述,原告自應就其等每月底薪與被告約定分別為3萬6,000
元(原告鄭詔文)、2萬8,000元(原告游光晟)一事,負舉
證之責。
⑵原告主張與被告約定每月底薪3萬6,000元(原告鄭詔文)、
2萬8,000元(原加游光晟),不包括全勤獎金、職務加給、
加班費、獎金及津貼乙節,固提出兩造於108年9月10日至社
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推廣協會調解室進行調解之調解紀錄
為憑(本院109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0號卷第23、24頁)。惟
觀諸其中「勞資雙方不爭執事項」所載:「勞方鄭詔文於10
7年12月6日到職,於108年8月20日離職,月薪約4萬2,000元
。勞方游光晟於107年12月6日到職,於108年8月20日離職,
月薪約3萬元。」等語,應指原告鄭詔文、游光晟每月領取
之金額,並非專指底薪部分而不包括其他津貼或獎金,無從
據此認定被告已不爭執原告主張每月底薪3萬6,000元、2萬8
,000元之結果。況細譯原告107年12月至108年8月之工資清
冊(本院卷第74至82頁,下稱系爭工資清冊)內容,除被告
自承107年12月誤載原告鄭詔文之本俸為2萬4,400元,並經
原告鄭詔文反映短少2,000元外,108年1月至108年7月就「
應發工資」項目,扣除非每月固定給付「全勤獎金」後,原
告鄭詔文自被告每月固定受領「本俸」、「伙食津貼」、「
競業獎金」之金額合計為3萬2,000元,原告游光晟每月固定
受領「本俸」、「伙食津貼」之金額合計2萬4,400元,苟被
告於原告任職時即有約定每月支付之底薪為3萬6,000元(原
告鄭詔文)、2萬8,000元(原告游光晟),而有底薪計算錯
誤造成短付之結果,衡情原告應於拿到當月薪資時,應可即
時發現並要求被告更正及補發短付薪資,卻未有任何反應,
且於其所謂被告持續短付月薪之情況下,仍願意接受被告工
作指派而陷於經常性少領月薪之不利處境,迄至調解及提起
本件訴訟時始為上開之主張,於理尚有未合,原告亦未提出
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與被告有約定底薪3萬6,000元、2萬8,000
元之事實,自難逕依上開調解紀錄所載之內容而為原告有利
之判斷。從而,原告以被告短付底薪而請求被告給付自107
年12月6日起至108年8月20日止,共計9個月之薪資差額3萬6
,000(原告鄭詔文)、3萬2,400元(原告游光晟),洵屬無
據,並無可採。
2.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每月加班費差額部分:
⑴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
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
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
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三、依第32
條第4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
發給之;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
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
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9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勞動基準法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及第
39條假日工作加給工資所定之最低標準,均依所約定之平日
工資為計算之基礎,而平日工資,依同法第2條第3款規定,
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凡經常性給與,包括工資、
薪金及計時、計件之獎金、津貼等,及其他不論為任何名義
,因工作而經常性給與者均屬之。另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10條規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
經常性給與,不包括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
特殊功蹟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
性獎金。因此,工資應指勞工之勞力所得,為其勞動對價而
給付之經常性給與;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
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87)台勞動二字第040204號
函意旨參照)。
⑵被告自承原告鄭詔文部分係以其本俸、競業獎金、伙食津貼
、全勤獎金之總額3萬4,000元,換算時薪為142元,另原告
游光晟部分,則以其本俸、伙食津貼、全勤獎金之總額2萬6
,400元,換算時薪110元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惟原告鄭詔文
主張應再加計夜間津貼、管理獎金、加班獎金、端午節獎金
,原告游光晟主張應再加計夜間津貼、技能獎金、加班獎金
、端午節獎金等作為基準而計算加班費。故原告主張之上開
獎金及津貼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之工資
範圍,即為兩造之爭執所在。經查:
①觀諸系爭工資清冊之記載,除107年12月、108年5月至8月外
,自108年1月至4月期間,原告每月均有固定領取數額不等
之夜間津貼,被告亦稱上班時間如為夜班,則每日額外給予
夜班津貼400元等語,堪認被告所發給之夜間津貼係以勞工
符合特殊工作條件,於夜班期間仍為工作而按日發給,應為
經常性給付,及勞工提供勞務所獲致之報酬而有勞務對價性
,並有固定發給方式及標準,縱使原告領取夜間津貼之每月
金額有所變動,仍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自屬
工資之範圍內。從而,被告抗辯該夜間津貼係屬恩惠性給與
,不列入加班費計算之基準云云,即屬無據。
②查原告鄭詔文自107月12月開始任職至108年8月離職止,每
月均固定領有管理獎金4,000元等情,此有系爭工資清冊在
卷可查。被告雖以該管理獎金係原告鄭詔文負責所有員工出
勤紀錄,因此額外給付之獎金,與其工作間沒有任何對價關
係一語為爭辯。然因勞動契約勞工與雇主之間具有組織上從
屬性關係,雇主對於勞工有指派工作之權限,勞工所應從事
之勞務範圍並非特定,被告既指派原告鄭詔文負責製作出勤
紀錄,基於組織從屬關係,出勤紀錄製作即屬原告所應從事
之勞務範圍,該管理獎金發給,顯然與原告鄭詔文提供製作
出勤紀錄之勞務給付具有對價關係,自屬工資範疇,被告上
開所辯,亦無可採。
③次查,依系爭工資清冊所載,原告游光晟自108年3月起至10
8年8月離職止,每月均固定領有技能獎金2,000元,而依勞
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
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並保
存一定期限,故雇主對於勞工因勞動關係所為給付,於實質
上是否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之給與」而屬勞工因
工作所獲得之報酬,具有較強且完整之舉證能力。惟被告僅
否認並抗辯此一項目之獎金不應計入工資範圍,未能提出任
何證據證明或說明非屬勞務之對價,則依勞動事件法第37條
規定,原告游光晟自被告受領該項技能獎金,即應推定為工
作獲得之報酬,當屬工資範疇無訛。
④至於加班獎金發給標準,被告自承原告當月加班時數如有超
過46小時,則會固定發給加班獎金3,000元,可見該加班獎
金必須符合一定延長工作時數後,被告方予給付,如將該加
班獎金計入工資範圍,再依此計算時薪並做為加班費計算標
準,則有重覆計算之結果。且因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9條
規定所稱「工資」,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
所得之報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
給之工資均不計入,是以該加班獎金具延長工時之工資性質
,非正常工時之工資範疇,自不應列入加班費計算基準。另
端午節獎金係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規定之非經常性給與
,非屬工資範疇,亦不應列入加班費計算基準,原告將上開
加班獎金、端午節獎金列入計算加班費之範疇,洵屬無據。
⑶基上,原告自被告受領之夜間津貼、管理獎金、技能獎金均
屬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之工資範疇,應列入加班
費之計算基準。因原告自107年12月至108年7月間之每月加
班時數,除108年3月份被告有所爭執外,其餘兩造均同意以
原告提出之薪資明細表所載加班時數予以計算,則依上開列
入加班費計算基準予以核計原告每月可請領之加班費分別為

①108年3月份之加班費:
原告108年3月份之加班時數,被告對此辯稱:原告之工作係
經被告指派至臺南科學園區執行職務,出勤時間均係由原告
自行填寫,被告再據以計算加班時數,然原告竟於108年3月
出勤紀錄記載不實下班時間,經其向上游廠商調取原告刷卡
進出時間後,始發現上情,原告亦坦承有謊報之情事,並提
出刷卡進出廠區時間比對表、自白書為據(本院卷第85至89
頁),而原告對此未為爭執或說明或提出證據予以反駁,是
被告前揭所辯,堪以採信,則原告於108年3月份之上班時間
,應以被告提供之刷卡時間予以計算。又觀諸該自白書記載
內容,原告刷卡離開廠商後,須返回長長大樓進行整理與工
作交接後,始係完成當日工作,期間須耗時約40分鐘,則原
告之正確下班時間應係自廠商刷退時間再加計40分鐘計算,
方屬合理。再者,原告3月份出勤紀錄之「出勤時間」、「
時數」欄(本院卷第56、67頁),均記載「19:30-04:30
」、「8」等情,堪認原告於登載工時,已有自行扣除中間
休息1個小時之情事,依勞基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4小
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規定,於計算原告之平日加班
工時,除扣除法定正常工時8小外,應再扣除1個小時之休息
時間,計算休息日加班工時,若該日工作超過4個小時,則
以該日總工時扣除1個小時之休息時間。據此,依附表1-1所
示,原告鄭詔文108年3月份之平日每小時工資為198元,加
班時數詳如附表1-2所示;依附表2-1所示,原告游光晟108
年3月份之平日每小時工資為157元,加班時數詳如附表2-2
所示,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被告於108年3月應給
付之加班費,原告鄭詔文部分為1萬3,034元、原告游光晟部
分為9,424元(詳如附表1-2、2-2所示)。
②107年12月、108年1月至2月、108年4月至7月之加班費:
原告107年12月、108年1月至2月、108年4月至7月各月之加
班時數,分別詳如附表1-3、2-3之「平日加班時數」、「法
定假日加班時數」、「休息日加班時數」欄所載。另依附表
1-1、2-1「平日每小時工資」欄所示,原告鄭詔文107年12
月時薪為158元(107年12月本俸為2萬6,400元,參見附表1-
1「說明」欄位所示)、108年1月時薪為172元、2月時薪為1
87元、4月時薪為179元、5月時薪為158元、6、7月時薪均為
150元;原告游光晟107年12月時薪為110元、108年1月時薪
為133元、2月時薪為138元、4月時薪為139元、5月時薪為11
0元、6月時薪為114元、7月時薪為110元,依勞動基準法第2
4條、第39條規定,計算被告應給付之加班費,原告鄭詔文1
07年12月加班費為1,396元、108年1月為加班費1萬9,436元
、2月加班費為1萬3,034元、4月份加班費為1萬1,695元、5
月份加班費為1萬4,536元、6月份加班費為1萬2,525元、7月
份加班費為1萬5,125元(參附表1-3「應付加班費」欄位所
示);原告游光晟107年12月加班費為3,282元、108年1月加
班費1萬5,029元、2月加班費為9,752元、4月份加班費為9,1
73元、5月份加班費為9,918元、6月份加班費7,011元、7月
份加班費元8,011元(參附表2-3「應付加班費」欄位所示)

③綜上,被告依法應給付原告鄭詔文107年12月至108年7月之
加班費,合計10萬781元【計算式:1,396元+1萬9,436元+1
萬3,034元+1萬3,034元+1萬1,695元+1萬4,536元+1萬2,525
元+1萬5,125元=10萬781】,原告游光晟之加班費合計7萬1
,600元【計算式:3,282元+1萬5,029元+9,752元+9,424元+9
,173元+9,918元+7,011元+8,011元=7萬1,600元】,分別減
除上開期間原告鄭詔文實領加班費8萬6,341元、原告游光晟
實領加班費6萬2,959元後,原告鄭詔文得請求之加班費差額
為1萬4,440元【計算式:10萬781元-8萬6,341元=1萬4,440
元】,原告游光晟得請求之加班費差額為8,641元【計算式
:7萬1,600元-6萬2,959元=8,641元】,逾此部分之金額,
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3.原告請求被告提撥足額勞工退休金至退休金專戶部分:
⑴按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
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
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6,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
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
,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請領退休
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
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
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
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
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
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參
照)。再按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規定,本條
例第14條第1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項
規定之工資為準;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
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
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
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所謂經常性之給付,衹要在一般
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即屬之。舉凡某種給與係屬工作
上之報酬,在制度上有經常性者,均得列入平均工資以之計
算退休金(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754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經查,原告所受領之夜間津貼、管理獎金、技能獎金屬工資
範疇,已如前述。另原告每月自被告受領之本俸、伙食津貼
均為系爭工資清冊固定所列項目,應認屬原告勞動對價之經
常性給予,而全勤獎金係以原告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
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亦屬工資範疇。又附表1-2、1-3
、2-2、2-3「應給付加班費」、「說明」欄所示延時工費,
與原告自被告受領之加班獎金,均係延長工時之工資,亦為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是上開給付項目均應計
入原告每月薪資總額,再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相對應
之級距等級乘以百分之6而為加總計算。據此,核算自107年
12月起至108年7月間,被告應為原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如下

①原告鄭詔文自107年12月至108年7月止,被告為其提繳合計1
萬8,336元至勞退專戶,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惟被告依原告
鄭詔文實領薪資所應提繳之金額應如附表1-4「應提繳金額
」欄所示即2萬7,330元,短少提繳8,994元【計算式:2萬
7,330元-1萬8,336元=8,994元】。因原告鄭詔文僅請求被
告提繳8,232元至其退休金專戶內,未逾上開計算之金額,
故應予准許此部分之請求。
②原告游光晟自107年12月至108年7月止,被告為其提繳合計
1萬2,672元至勞退專戶,為兩造所是認,惟被告依原告游光
晟實領薪資所應提繳之金額應如附表2-4「應提繳金額」欄
所示即2萬460元,短少提繳7,788元【計算式:2萬460元-1
萬2,672元=7,788元】。因原告游光晟僅請求被告提繳7,00
8元至其退休金專戶內,未逾上開計算之金額,故准許此部
分金額之請求。
4.被告固提出原告所填寫之離職申請書(本院卷第83、84頁)
,並依該申請書上第2點「離職人同意自離職生效日起終止
雙方勞僱關係、相關權利義務亦隨同消滅,並拋棄所有對公
司之請求與訴訟權利,不得再向公司作任何請求或為不利公
司之任何行為。」約定,抗辯原告不得向其請求薪資差額、
加班費及提撥退休金云云。惟查,上開離職申請書乃被告擬
訂後交由離職員工即原告所填寫,原告並無置喙之餘地,第
2點之記載顯然已使原告拋棄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勞工法
令得請求之權利,顯然已失公平,且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
金條例有關加班費計算及提撥退休金至專戶之規定,乃保障
勞工之基本權利,若任由被告擬訂申請書要求原告拋棄,不
啻使相關勞工法令形同具文,自非公允,是原告仍得依前揭
認定計算之金額予以請求,被告上開抗辯之理由,諉無可取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加班費差
額,係屬未定有給付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是原告併予請求
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9日(送達證書參本
院卷第12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於法有憑,應予准許之。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9條,勞工退休
金條例第31條規定請求:㈠被告給付原告鄭詔文1萬4,440元
,自109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㈡被告應提撥8,232元至原告鄭詔文之勞工退休金
專戶。㈢被告應給付原告游光晟8,641元,及自109年6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
應提撥7,008元至原告游光晟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為有理由
,均應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與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
駁,附此敘明之。
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屬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而為雇主敗
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應職
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
如主文第7項後段所示之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勞動法庭
法官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朱烈稽
【附表1-1】(原告鄭詔文當月平日工資及每小時工資;金額:
新臺幣)
┌─────┬────┬────┬────┬────┬────┬────┬─────┬─────┐
│月份│本俸│競業獎金│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夜間津貼│管理獎金│當月平日工│當月平日每│
││││││││資│小時工資│
││││││││││
├─────┼────┼────┼────┼────┼────┼────┼─────┼─────┤
│107年12月│26,400元│3,200元│2,400元│2,000元││4,000元│38,000元│158元│
├─────┼────┼────┼────┼────┼────┼────┼─────┼─────┤
│108年1月│26,400元│3,200元│2,400元││5,200元│4,000元│41,200元│172元│
├─────┼────┼────┼────┼────┼────┼────┼─────┼─────┤
│108年2月│26,400元│3,200元│2,400元│2,000元│6,800元│4,000元│44,800元│187元│
├─────┼────┼────┼────┼────┼────┼────┼─────┼─────┤
│108年3月│26,400元│3,200元│2,400元│2,000元│9,600元│4,000元│47,600元│198元│
├─────┼────┼────┼────┼────┼────┼────┼─────┼─────┤
│108年4月│26,400元│3,200元│2,400元│2,000元│5,000元│4,000元│43,000元│179元│
├─────┼────┼────┼────┼────┼────┼────┼─────┼─────┤
│108年5月│26,400元│3,200元│2,400元│2,000元││4,000元│38,000元│158元│
├─────┼────┼────┼────┼────┼────┼────┼─────┼─────┤
│108年6月│26,400元│3,200元│2,400元│││4,000元│36,000元│150元│
├─────┼────┼────┼────┼────┼────┼────┼─────┼─────┤
│108年7月│26,400元│3,200元│2,400元│││4,000元│36,000元│150元│
├─────┴────┴────┴────┴────┴────┴────┴─────┴─────┤
│說明:被告自承原告鄭詔文107年12月本俸僅給付24,400元,有短付2,000元等情,故該月本俸應以26,400計│
│算│
└───────────────────────────────────────────────┘
【附表1-2】(原告鄭詔文3月份加班費;金額:新臺幣)
┌─────┬──┬───────┬───┬────┬────┬────┬────┬────┬────┬────┐
│日期│星期│進廠刷卡時間│離開工│總工作時│加班時數│平常日加│平常日加│休息日加│休息日加│休息日加│
││││務所時│數││班費(2小│班費(超│班費(2小│班費(超│班費(超│
││││間│││時以內)│過2小時)│時以內)│過2後至8│過8小時│
││││││││││小時)│)│
├─────┼──┼───────┼───┼────┼────┼────┼────┼────┼────┼────┤
│108.03.01│五│19:46-00:07│00:47│05:01│││││││
├─────┼──┼───────┼───┼────┼────┼────┼────┼────┼────┼────┤
│108.03.04│一│20:32-05:40│06:20│09:48│0.80│211元│││││
├─────┼──┼───────┼───┼────┼────┼────┼────┼────┼────┼────┤
│108.03.05│二│19:24-05:03│05:43│10:19│1.32│348元│││││
├─────┼──┼───────┼───┼────┼────┼────┼────┼────┼────┼────┤
│108.03.06│三│19:17-04:46│05:26│10:09│1.15│304元│││││
├─────┼──┼───────┼───┼────┼────┼────┼────┼────┼────┼────┤
│108.03.07│四│19:19-03:52│04:32│09:13│0.22│58元│││││
├─────┼──┼───────┼───┼────┼────┼────┼────┼────┼────┼────┤
│108.03.08│五│19:14-04:04│04:44│09:30│0.50│132元│││││
├─────┼──┼───────┼───┼────┼────┼────┼────┼────┼────┼────┤
│108.03.09│六│19:13-04:17│04:57│09:44│8.73│││528元│1,980元│385元│
├─────┼──┼───────┼───┼────┼────┼────┼────┼────┼────┼────┤
│108.03.11│一│19:16-04:49│05:29│10:10│1.17│309元│││││
├─────┼──┼───────┼───┼────┼────┼────┼────┼────┼────┼────┤
│108.03.12│二│19:23-04:51│05:31│10:08│1.13│298元│││││
├─────┼──┼───────┼───┼────┼────┼────┼────┼────┼────┼────┤
│108.03.13│三│19:18-04:13│04:53│09:35│0.58│153元│││││
├─────┼──┼───────┼───┼────┼────┼────┼────┼────┼────┼────┤
│108.03.14│四│19:13-04:58│05:38│10:38│1.63│430元│││││
├─────┼──┼───────┼───┼────┼────┼────┼────┼────┼────┼────┤
│108.03.15│五│19:13-04:32│05:12│09:59│0.98│259元│││││
├─────┼──┼───────┼───┼────┼────┼────┼────┼────┼────┼────┤
│108.03.16│六│19:15-01:54│02:34│07:19│6.32│││528元│1,426元││
├─────┼──┼───────┼───┼────┼────┼────┼────┼────┼────┼────┤
│108.03.18│一│19:10-05:09│05:49│10:39│1.65│436元│││││
├─────┼──┼───────┼───┼────┼────┼────┼────┼────┼────┼────┤
│108.03.19│二│19:12-05:14│05:54│10:42│1.70│449元│││││
├─────┼──┼───────┼───┼────┼────┼────┼────┼────┼────┼────┤
│108.03.20│三│19:14-05:04│05:44│10:30│1.50│396元│││││
├─────┼──┼───────┼───┼────┼────┼────┼────┼────┼────┼────┤
│108.03.21│四│19:15-05:33│06:13│10:58│1.97│520元│││││
├─────┼──┼───────┼───┼────┼────┼────┼────┼────┼────┼────┤
│108.03.22│五│19:17-05:20│06:00│10:43│1.72│454元│││││
├─────┼──┼───────┼───┼────┼────┼────┼────┼────┼────┼────┤
│108.03.23│六│19:12-00:29│01:09│05:57│4.95│││528元│974元││
├─────┼──┼───────┼───┼────┼────┼────┼────┼────┼────┼────┤
│108.03.25│一│19:26-05:13│05:53│10:27│1.45│383元│││││
├─────┼──┼───────┼───┼────┼────┼────┼────┼────┼────┼────┤
│108.03.26│二│19:24-04:59│05:39│10:15│1.25│330元│││││
├─────┼──┼───────┼───┼────┼────┼────┼────┼────┼────┼────┤
│108.03.27│三│19:24-05:47│06:27│11:03│2.05│541元│││││
├─────┼──┼───────┼───┼────┼────┼────┼────┼────┼────┼────┤
│108.03.28│四│19:24-04:55│05:35│10:11│1.18│312元│││││
├─────┼──┼───────┼───┼────┼────┼────┼────┼────┼────┼────┤
│108.03.29│五│19:22-05:04│05:44│10:22│1.37│362元│││││
├─────┴──┴───────┴───┴────┴────┴────┴────┴────┴────┴────┤
│說明│
│1.平日加班時數:除扣除法定正常工時8小外,應再扣除1個小時之休息時間。│
│2.休息日加班時:該日工作超過4個小時,應以該日總工時扣除1個小時之休息時間。│
│4.依附表1-1所示,原告鄭詔文108年3月之平日每小時工資為198元。│
│3.108年3月被告應給付加班費總額:13,034元。│
└───────────────────────────────────────────────────────┘
【附表1-3】(原告鄭詔文107年12月、108年1月至2月、108年4
月至7月之加班費;金額:新臺幣)
┌─────┬────┬────┬────┬────┬────┬────┬────┬────┬────┬────┬────┬────┬─────┐
││平日加班│平常日加│平日加班│平常日加│法定假日│法定假日│法定假日│法定假日│休息日加│休息日加│休息日加│休息日加│應給付加班│
│月份│2小時以│班費(2小│超過2小│班費(超│加班時數│加班8小│加班超過│加班超過│班2小時│班費(2│班超過2│班費(超││
││內時數│時以內)│時時數│過2小時)││時以內加│8小時之│8小時之│以內之時│小時以內│小時至8│過2至8小││
│││││││班費│時數│加班費│數│)│小時之時│時)││
││││││││││││數│││
├─────┼────┼────┼────┼────┼────┼────┼────┼────┼────┼────┼────┼────┼─────┤
│107年12月│6│1,264元│0.5│132元│││││││││1,396元│
├─────┼────┼────┼────┼────┼────┼────┼────┼────┼────┼────┼────┼────┼─────┤
│108年1月│27.5│6,307元│20│5,733元│││││6│1,376元│21│6,020元│19,436元│
├─────┼────┼────┼────┼────┼────┼────┼────┼────┼────┼────┼────┼────┼─────┤
│108年2月│19│4,737元│││8│1,496元│2│499元│6│1,496元│16│4,987元│13,034元│
├─────┼────┼────┼────┼────┼────┼────┼────┼────┼────┼────┼────┼────┼─────┤
│108年4月│17│4,057元│││16│2,864元│1│239元│4│955元│12│3,580元│11,695元│
├─────┼────┼────┼────┼────┼────┼────┼────┼────┼────┼────┼────┼────┼─────┤
│108年5月│35│7,373元│10.5│2,765元│││││4│843元│13.5│3,555元│14,536元│
├─────┼────┼────┼────┼────┼────┼────┼────┼────┼────┼────┼────┼────┼─────┤
│108年6月│26│5,200元│6│1,500元│8│1,200元│1│200元│4│800元│14.5│3,625元│12,525元│
├─────┼────┼────┼────┼────┼────┼────┼────┼────┼────┼────┼────┼────┼─────┤
│108年7月│36.5│7,300元│8│2,000元│││││6│1,200元│18.5│4,625元│15,125元│
└─────┴────┴────┴────┴────┴────┴────┴────┴────┴────┴────┴────┴────┴─────┘
【附表1-4】(原告鄭詔文應提繳退休金;金額:新臺幣)
┌─────┬────┬──────┬──────┬─────┬────┬─────┐
│時間│加班獎金│應給付加班費│當月平日工資│當月工資│薪資級距│應提繳金額│
││││││││
├─────┼────┼──────┼──────┼─────┼────┼─────┤
│107.12││1,396元│38,000元│39,396元│40,100元│2,406元│
├─────┼────┼──────┼──────┼─────┼────┼─────┤
│108.01│3,000元│19,436元│41,200元│63,636元│63,800元│3,828元│
├─────┼────┼──────┼──────┼─────┼────┼─────┤
│108.02│3,000元│13,215元│44,800元│61,015元│63,800元│3,828元│
├─────┼────┼──────┼──────┼─────┼────┼─────┤
│108.03│3,000元│13,034元│47,600元│63,634元│63,800元│3,828元│
├─────┼────┼──────┼──────┼─────┼────┼─────┤
│108.04│3,000元│11,695元│43,000元│57,695元│57,800元│3,468元│
├─────┼────┼──────┼──────┼─────┼────┼─────┤
│108.05│3,000元│14,536元│38,000元│55,536元│57,800元│3,468元│
├─────┼────┼──────┼──────┼─────┼────┼─────┤
│108.06│3,000元│12,525元│36,000元│51,525元│53,000元│3,180元│
├─────┼────┼──────┼──────┼─────┼────┼─────┤
│108.07│3,000元│15,125元│36,000元│54,125元│55,400元│3,324元│
├─────┴────┴──────┴──────┴─────┴────┼─────┤
│應提繳金額合計│27,330元│
└───────────────────────────────────┴─────┘
【附表2-1】(原告游光晟當月平日工資及每小時工資;金額:
新臺幣)
┌─────┬────┬────┬────┬────┬────┬─────┬─────┐
│月份│本俸│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夜間津貼│技能獎金│當月平日工│當月平日每│
│││││││資│小時工資│
│││││││││
├─────┼────┼────┼────┼────┼────┼─────┼─────┤
│107年12月│22,000元│2,400元│2,000元│││26,400元│110元│
├─────┼────┼────┼────┼────┼────┼─────┼─────┤
│108年1月│22,000元│2,400元│2,000元│5,600元││32,000元│133元│
├─────┼────┼────┼────┼────┼────┼─────┼─────┤
│108年2月│22,000元│2,400元│2,000元│6,800元││33,200元│138元│
├─────┼────┼────┼────┼────┼────┼─────┼─────┤
│108年3月│22,000元│2,400元│2,000元│9,200元│2,000元│37,600元│157元│
├─────┼────┼────┼────┼────┼────┼─────┼─────┤
│108年4月│22,000元│2,400元│2,000元│5,000元│2,000元│33,400元│139元│
├─────┼────┼────┼────┼────┼────┼─────┼─────┤
│108年5月│22,000元│2,400元│││2,000元│26,400元│110元│
├─────┼────┼────┼────┼────┼────┼─────┼─────┤
│108年6月│22,000元│2,400元│1,000││2,000元│27,400元│114元│
├─────┼────┼────┼────┼────┼────┼─────┼─────┤
│108年7月│22,000元│2,400元│││2,000元│26,400元│110元│
└─────┴────┴────┴────┴────┴────┴─────┴─────┘
【附表2-2】(原告游光晟3月份加班費;金額:新臺幣)
┌─────┬──┬───────┬───┬────┬────┬────┬────┬────┬────┬────┐
│日期│星期│進廠刷卡時間│離開工│總工作時│加班時數│平常日加│平常日加│休息日加│休息日加│休息日加│
││││務所時│數││班費(2小│班費(超│班費(2小│班費(超│班費(超│
││││間│││時以內)│過2小時)│時以內)│過2後至8│過8小時│
││││││││││小時)│)│
├─────┼──┼───────┼───┼────┼────┼────┼────┼────┼────┼────┤
│108.03.01│五│19:46-00:07│00:47│05:01│││││││
├─────┼──┼───────┼───┼────┼────┼────┼────┼────┼────┼────┤
│108.03.04│一│20:32-05:40│06:20│09:48│0.80│167元│││││
├─────┼──┼───────┼───┼────┼────┼────┼────┼────┼────┼────┤
│108.03.05│二│19:23-05:00│05:40│10:17│1.28│268元│││││
├─────┼──┼───────┼───┼────┼────┼────┼────┼────┼────┼────┤
│108.03.06│三│19:28-04:46│05:26│09:58│0.97│203元│││││
├─────┼──┼───────┼───┼────┼────┼────┼────┼────┼────┼────┤
│108.03.07│四│19:17-03:51│04:31│09:14│0.23│48元│││││
├─────┼──┼───────┼───┼────┼────┼────┼────┼────┼────┼────┤
│108.03.08│五│19:26-04:04│04:44│09:18│0.30│63元│││││
├─────┼──┼───────┼───┼────┼────┼────┼────┼────┼────┼────┤
│108.03.09│六│19:21-04:18│04:58│09:37│8.62│││419元│1,570元│260元│
├─────┼──┼───────┼───┼────┼────┼────┼────┼────┼────┼────┤
│108.03.11│一│19:13-04:49│05:29│10:16│1.27│266元│││││
├─────┼──┼───────┼───┼────┼────┼────┼────┼────┼────┼────┤
│108.03.12│二│19:34-04:51│05:31│09:57│0.95│199元│││││
├─────┼──┼───────┼───┼────┼────┼────┼────┼────┼────┼────┤
│108.03.13│三│19:18-04:12│04:52│09:34│0.57│119元│││││
├─────┼──┼───────┼───┼────┼────┼────┼────┼────┼────┼────┤
│108.03.14│四│19:16-04:58│05:38│10:22│1.37│287元│││││
├─────┼──┼───────┼───┼────┼────┼────┼────┼────┼────┼────┤
│108.03.15│五│19:21-04:31│05:11│09:50│0.83│174元│││││
├─────┼──┼───────┼───┼────┼────┼────┼────┼────┼────┼────┤
│108.03.16│六│19:14-01:54│02:34│07:20│6.33│││419元│1,133元││
├─────┼──┼───────┼───┼────┼────┼────┼────┼────┼────┼────┤
│108.03.18│一│19:18-05:09│05:49│10:31│1.52│318元│││││
├─────┼──┼───────┼───┼────┼────┼────┼────┼────┼────┼────┤
│108.03.19│二│19:23-05:14│05:54│10:31│1.52│318元│││││
├─────┼──┼───────┼───┼────┼────┼────┼────┼────┼────┼────┤
│108.03.20│三│19:14-05:02│05:42│10:28│1.47│308元│││││
├─────┼──┼───────┼───┼────┼────┼────┼────┼────┼────┼────┤
│108.03.21│四│19:58-04:39│05:19│09:21│0.35│73元│││││
├─────┼──┼───────┼───┼────┼────┼────┼────┼────┼────┼────┤
│108.03.22│五│19:17-05:20│06:00│10:43│1.72│360元│││││
├─────┼──┼───────┼───┼────┼────┼────┼────┼────┼────┼────┤
│108.03.25│一│19:27-05:13│05:53│10:26│1.43│299元│││││
├─────┼──┼───────┼───┼────┼────┼────┼────┼────┼────┼────┤
│108.03.26│二│19:24-04:59│05:39│10:15│1.25│262元│││││
├─────┼──┼───────┼───┼────┼────┼────┼────┼────┼────┼────┤
│108.03.27│三│19:23-07:08│07:48│12:25│3.42│419元│372元││││
├─────┼──┼───────┼───┼────┼────┼────┼────┼────┼────┼────┤
│108.03.28│四│19:24-07:15│07:55│12:31│3.52│419元│398元││││
├─────┼──┼───────┼───┼────┼────┼────┼────┼────┼────┼────┤
│108.03.29│五│19:22-05:03│05:43│10:21│1.35│283元│││││
├─────┴──┴───────┴───┴────┴────┴────┴────┴────┴────┴────┤
│說明│
│1.平日加班時數:除扣除法定正常工時8小外,應再扣除1個小時之休息時間。│
│2.休息日加班時:該日工作超過4個小時,應以該日總工時扣除1個小時之休息時間。│
│4.依附表2-1所示,原告游光晟108年3月之平日每小時工資為157元。│
│3.108年3月被告應給付加班費總額:9,424元。│
└───────────────────────────────────────────────────────┘
【附表2-3】(原告游光晟107年12月、108年1月至2月、108年4
月至7月之加班費;金額:新臺幣)
┌─────┬────┬────┬────┬────┬────┬────┬────┬────┬────┬────┬────┬────┬─────┐
││平日加班│平常日加│平日加班│平常日加│法定假日│法定假日│法定假日│法定假日│休息日加│休息日加│休息日加│休息日加│應給付加班│
│月份│2小時以│班費(2小│超過2小│班費(超│加班時數│加班8小│加班超過│加班超過│班2小時│班費(2│班超過2│班費(超││
││內時數│時以內)│時時數│過2小時)││時以內加│8小時之│8小時之│以內之時│小時以內│小時至8│過2至8小││
│││││││班費│時數│加班費│數│)│小時之時│時)││
││││││││││││數│││
├─────┼────┼────┼────┼────┼────┼────┼────┼────┼────┼────┼────┼────┼─────┤
│107年12月│6│880元│0.5│92元│││││2│293元│11│2,017元│3,282元│
├─────┼────┼────┼────┼────┼────┼────┼────┼────┼────┼────┼────┼────┼─────┤
│108年1月│27.5│4,877元│20│4,433元│││││6│1,064元│21│4,655元│15,029元│
├─────┼────┼────┼────┼────┼────┼────┼────┼────┼────┼────┼────┼────┼─────┤
│108年2月│19│3,496元│││8│1,104元│2│368元│6│1,104元│16│3,680元│9,752元│
├─────┼────┼────┼────┼────┼────┼────┼────┼────┼────┼────┼────┼────┼─────┤
│108年4月│17.5│3,243元│││16│2,224元│1│185元│4│741元│12│2,780元│9,173元│
├─────┼────┼────┼────┼────┼────┼────┼────┼────┼────┼────┼────┼────┼─────┤
│108年5月│22.5│3,300元│7│1,283元│8│880元│││6│880元│19.5│3,575元│9,918元│
├─────┼────┼────┼────┼────┼────┼────┼────┼────┼────┼────┼────┼────┼─────┤
│108年6月│20.5│3,116元│││8│912元│││4│608元│12.5│2,375元│7,011元│
├─────┼────┼────┼────┼────┼────┼────┼────┼────┼────┼────┼────┼────┼─────┤
│108年7月│23│3,373元│1.5│275元│││││6│880元│19│3,483元│8,011元│
└─────┴────┴────┴────┴────┴────┴────┴────┴────┴────┴────┴────┴────┴─────┘
【附表2-4】(原告游光晟應提繳退休金;金額:新臺幣)
┌─────┬────┬──────┬──────┬─────┬────┬─────┐
│時間│加班獎金│應給付加班費│當月平日工資│當月工資│薪資級距│應提繳金額│
├─────┼────┼──────┼──────┼─────┼────┼─────┤
│107.12││3,282元│26,400元│29,682元│30,300元│1,818元│
├─────┼────┼──────┼──────┼─────┼────┼─────┤
│108.01│3,000元│15,029元│32,000元│50,029元│50,600元│3,036元│
├─────┼────┼──────┼──────┼─────┼────┼─────┤
│108.02│3,000元│9,752元│33,200元│45,952元│48,200元│2,892元│
├─────┼────┼──────┼──────┼─────┼────┼─────┤
│108.03│3,000元│9,424元│37,600元│50,024元│50,600元│3,036元│
├─────┼────┼──────┼──────┼─────┼────┼─────┤
│108.04│3,000元│9,173元│33,400元│45,573元│48,200元│2,892元│
├─────┼────┼──────┼──────┼─────┼────┼─────┤
│108.05│3,000元│9,918元│26,400元│39,318元│40,100元│2,406元│
├─────┼────┼──────┼──────┼─────┼────┼─────┤
│108.06││7,011元│27,400元│34,411元│34,800元│2,088元│
├─────┼────┼──────┼──────┼─────┼────┼─────┤
│108.07│3,000元│8,011元│26,400元│37,411元│38,200元│2,292元│
├─────┴────┴──────┴──────┴─────┴────┼─────┤
│應提繳金額合計│20,4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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