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緝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緝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六九一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松林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參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國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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