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自字第10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10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О六六號
自訴人雙馬工業有限公司設台中市○○路○段○○○號代表人 黃時標 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經查:本件自訴人陳稱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均在高雄市,且自訴人交貨地點、被告向自訴人訂貨地點均在中國大陸,又被告交付支票之地點亦在高雄市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審判筆錄),並經被告甲○○到庭供稱屬實,復有被告之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之犯罪地非屬本院管轄,應無疑義。自訴人竟向本院提起自訴,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三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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