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原侵上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原侵上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侵上訴字第6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金建明選任辯護人張繼文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補充書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一零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被訴涉犯刑法第
222條第1項第3款之罪(共3罪),業經被害人甲○(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指證明確,並有第一審判決書所述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該3罪,經原審各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7年8月、8年,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3年在案,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因前開重刑而畏罪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4月20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7月2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自同年9月20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該延長2月羈押期間即將於105年11月19日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已於105年11月9日當庭宣示,併此敘明。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遲中慧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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