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375號聲請人 賴水湖 相對人 聖文森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曾惠雯 」之記載,應更正為「曾慧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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