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71號
原告 劉亦茜 被告 王群 中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本院統合兩造所有事件,於民國105年12月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05年11月20前完成爭點整理,並交換書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法院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