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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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413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軍宏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麗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晉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6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另就上訴人提起反訴部分,駁回全部反訴,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之敗訴部分不服,均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2,0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002,8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上訴人僅分別就本訴及反訴部分各繳1,500元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本訴及反訴第二審裁判費(8,085元、14,99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工程法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