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撫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53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林貞子
吳重光 吳仲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銓敘部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間撫慰金事件,對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5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