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易字第23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義德選任辯護人曾錦源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4070號、103年度調偵字第2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林義德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 洪青雲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
104年度交上易字第466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晚間7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由西往東方向行經雲林縣○○鄉○○村○○路○○○○○號前時,適逢被告林義德徒步由南往北方向欲穿越該處道路。此時,被告洪青雲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被告林義德則應注意左右有無來車,而依當時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洪青雲竟未注意車前狀況,被告林義德亦未注意洪青雲之來車,被告洪青雲之機車因而撞及被告林義德,造成被告洪青雲受有左側鎖骨骨折及頭部、肢體多處之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林義德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林義德業於105年9月27日死亡,並於同年10月11日除戶,此有邱外科於105年11月3日邱醫字第105084號函檢附死亡證明書及被告林義德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乙份(本院卷㈢第41頁、第43頁、第47頁)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就被告林義德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李奕逸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雅妮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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