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42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342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二三四二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 王彥文 之債權人,有利害關係,因王彥文自其被繼承人 王崔谷 處繼承遺產,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342號判決分割完畢,聲請人為了解王彥文繼承之遺產情況,爰聲請閱覽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342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主張上情,業據聲請人提出104年度北簡字第7555號宣示判決筆錄、本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本院
103年度訴字第2342號判決為佐,堪認聲請人就其與本院10
3年度訴字第2342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已盡相當之釋明,因之,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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