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64號原告 許淑雯 訴訟代理人 戴家旭 律師複代理人 雷東森 被告 蔡炳桐
蔡炳煌 蔡照森 李素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正男 被告 蔡明輝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福星 被告 鄭松峰
鄭福來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富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附之附表一,應更正為本附表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附表一:
┌────────────────────────────────────────────┐│土地標示│├──┬────────────────────┬──┬──────┬──────────┤│編號│土地坐落│地目│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平方公尺)││├──┼────────────────────┼──┼──────┼──────────┤│01│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建│000│100000/0000000│├──┼────────────────────┼──┼──────┼──────────┤│02│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建│000│100000/0000000│├──┼────────────────────┼──┼──────┼──────────┤│03│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建│000│000000000/0000000000│└──┴────────────────────┴──┴──────┴──────────┘┌────────────────────────────────────────┐│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層次│建物面積│權利範圍│││││││(平方公尺)││├──┼──┼──────┼───────┼──┼─────────┼──────┤│01│0000│○○市○○區│○○市○○區│0層│總面積:000.00│全部││││○○段○小段│○○街000、000││層次面積:│││││0000、0000、│號0樓││2層:000.00│││││0000地號│││附屬建物面積:││││││││通道:000.00││││││││││├──┴──┴──────┴───────┴──┴─────────┴──────┤│共有部分:臺北市○○區○○段○○段000○號,000.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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