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413號原告即反訴被告晉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傳永 被告即反訴原告軍宏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軍宏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軍宏建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軍宏營造有限公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工程法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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