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家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拍賣被繼承人財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拍字第1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劉清翔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被繼承人 丁學友 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附表編號一不動產標示欄位中關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該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