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司調字第2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司調字第221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光陽房屋仲介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因給付薪
資扣押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 李泳震 對聲請人負有債務未清
償,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向本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相
對人李泳震對相對人光陽房屋仲介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
,經本院執行處核發扣押命令後,相對人光陽房屋仲介企業
有限公司即以相對人李泳震早已離職為由聲明異議,然經聲
請人致電照會發現,相對人李泳震仍在職,相對人光陽房屋
仲介企業有限公司顯然異議不實,為此請求相對人李泳震之
薪資債權依法移轉予聲請人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因相對人光陽房屋仲介企業有限公司對扣押
命令聲明異議而聲請調解,然按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之
規定,扣押命令僅生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
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之效力,意即,於移轉命令核發前,尚
不發生債權移轉之效力,則本件聲請人自無得立於債權人之
地位請求相對人光陽房屋仲介企業有限公司給付薪資扣押款
,聲請人倘認相對人光陽房屋仲介企業有限公司異議理由不
實,自應另提起確認相對人間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以保全其債
權之滿足,而非逕向相對人光陽房屋仲介企業有限公司請求
給付薪資扣押款。綜上,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
質,可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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