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74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王裕元
被 告 劉上豪
陳敏惠
李溏浤
張瑞軒
王淑文
劉祖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二
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五年六月三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五年七月十二日
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