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八號
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鄭永裕 相對人財易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設兼法定代理人丙○○住相對人乙○○住
丁○○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肆拾參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六一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沈艶華~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五千零九十九元││├───────────┼──────────────┼───────────┤│二、第一審送達郵票│五百七十四元││├───────────┼──────────────┼───────────┤│三、本裁定送達郵票│一百七十元││├───────────┼──────────────┼───────────┤│合計│二萬五千八百四十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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