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醫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醫簡字第3號
原   告  范春蘭
被   告  曾韻霖 (原名 曾佩儀
被   告 絕色整型外科診所
法定代理人  陳振坤
訴訟代理人  莊名葳
兼複代理人  吳昱昌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
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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