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219號
原   告 品佳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偉良
原   告 胡偉良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安枋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陳安枋真正住所或居
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查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必要共同訴訟,對當事人必須合一
確定,惟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
定記載被告陳安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對被告陳安枋達
文書。經本院以被告陳安枋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向新北市三重
區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查詢其戶籍資料、土地登記資料
,並向花蓮縣花蓮市戶政事務所查詢其戶籍資料,均未能查
知被告陳安枋設籍資料,此有新北市三重區戶政事務所102
年8月22日新北重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新北市三重區地
政事務所102年8月9日新北重地籍字第0000000000號函、
花蓮縣花蓮市戶政事務所102年8月20日花市戶字第000000
0000號函附卷可稽,併此敘明。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馬秀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