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埔小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小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楊文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寶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84,5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