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320號
原 告 張源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阜通運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復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二分之一,故本件應繳
裁判費1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