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236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李念慈
相對人  黃淑敏
兼代理人  黃瓈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
28日本院駁回聲請裁處罰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10月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繳
納,上開裁定於102年10月1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0頁),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
1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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