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詹雅惠
       莊守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夏雄飛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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