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1098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文
一、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唯安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2年度司促字
第25280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0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