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1098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文
一、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唯安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2年度司促字
  第25280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0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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