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20號
原告 洪家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克棟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王帆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20號
原告 洪家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克棟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