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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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聲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號聲請人 陳南谷 上列聲請人聲請證據保全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