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7號上訴人即原告洪大建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榮基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0,738,708元(系爭14筆土地價值00000000+款項0000000=00000000),應徵第2審裁判費555,7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狀,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