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02號原告 陳文 將被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福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依法即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5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惟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及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單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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