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757號聲請人 林永祥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所有人為 朱碧慧 ,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朱碧慧。
二、林永祥若為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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