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連賢選任辯護人林恒毅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連賢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馬連賢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問後,認其所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案發後隨即逃亡而為警拘獲,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0年3月30日將其裁定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陳雪玉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