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64號原告 薛李水妹
薛能昌 薛能發 薛金錢 薛惠英 楊淑美 黃崇勇 黃謝春美 黃崇卓 謝佩靜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惠琇 律師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許惠如
張進益 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
100年7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開庭。原告黃崇卓、薛能發、黃謝春美、謝佩靜、楊淑美、被告許惠如均應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卓立婷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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